运行部:做好客户身份识别工作的若干建议
来源:发布时间:2017年09月20日
所谓客户识别制度,是指反洗钱义务主体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与其进行交易时,应当根据真实有效地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,核实和记录其客户的身份,并在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及时更新客户的身份信息资料。客户身份识别是金融机构反洗钱的基础环节,也是金融机构反洗钱的难点。客户身份识别的主要环节包括初次识别、持续识别和重新识别。
一、存在问题
一是对客户的识别仅限于联网核查系统,受客户投诉、业绩考核、业务时长、客户体验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,放松审查环节,对客户身份识别往往理解为核实客户证件的真实,而不是了解客户真实的身份及交易用途,柜台更依赖于联网核查系统的结果办理业务。而不是“了解你的客户”的本意。同时,对于没有收集完整的客户信息,总行没有考核到位,这也导致柜面人员对客户信息资料的收集重视度不够,部分客户信息缺失。
二是绩效考核与投诉评估机制设置不合理。大部分机构对办理开户、电子银行业务有相应考核和奖励,但对成功堵截冒名开卡行为缺乏相应奖励措施,且因冒名账户后期核实困难,致使柜员在现实利益与或有处罚博弈中出现了道德风险。而对投诉的考核导致部分柜员迫于压力放松管控、违规操作。
三是现有技防能力与流程管理仍需加强。银行现有身份识别手段主要是利用联网核查系统和身份证鉴别仪,受一线人员工作经验、职业素养等主观因素影响,即使是同一家机构,有着相同的业务处理流程、风险防控体系和考核标准,最终处理结果仍存在较大差异。风险防控处置措施实施不到位。对成功堵截的假冒他人证件开立账户事件,由于缺少明确规定,大部分机构仅采取业务拒办措施。看似对单一网点内风险进行了有效防御,但实际并未遏制风险的继续蔓延。冒名开卡人在识破被拒后,依然会选择其他机构再次办理开户业务。
二、建议
一是完善客户身份识别核对环节制度与措施。要求各银行办理开户业务时现场拍摄和留存客户照片,为后期核验“人、证一致比对”提供证明资料。对已过影像留存期,无法进行“人证合一”核实,应按照《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》要求,加强账户监测,对开户日起6 个月无交易,应暂停非柜面业务,对已发生交易,如监测认为可疑,应列入可疑交易并与当事人核实,仍认为账户可疑的,应暂停非柜面业务,涉嫌犯罪的,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。考虑到无交易记录暂停非柜面业务与影像留存期之间的时间断档,是否可缩短无交易记录暂停非柜面业务的时限。
二是合理设置业绩考核与投诉评估机制。应结合自身特点建立奖罚分明的反洗钱专项工作考核机制,对客户信息建立不完整的予以处罚,对经核实成功堵截的冒名开户行为,给予奖励;结合业务处理实际情况,对客户的投诉应在详尽核实的基础上,做好区分处理,保障柜员的基本权益,减轻从业压力,创造有利于从严履职的良好工作氛围,确保将“人证合一”、“开卡意愿”核实要求贯彻到位。
三是健全冒名开户、异常开户风险事件发现处理流程。按《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》要求,银行在办理开户业务时,发现个人冒用他人身份开立账户的,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将被冒用的身份证件移交公安机关。同时应做好冒名、异常开户信息的采集留存,利用办公OA或工作群及时提示相关机构做好风险防范工作,反洗钱管理部门应建立台账,持续做好风险监测和风险预警;在安全保密的前提下,可以开展辖区内异常信息账户排查工作;对确认为假冒他人身份或虚构代理关系开户的,应立即采取相应管控措施。
四是强化对存量账户的核实和清理.根据人行261号文及省联社工作要求,当前一项重要工作就是账户核实和清理工作,对无法核实开户合理性的“多账户”客户和1 个手机号对应多个客户等情况,应根据实际提高客户风险等级,并加强对该类客户资金交易情况的监测,发现交易可疑的,及时上报人民银行。
五是严控代理开立账户的业务权限。对于未能面签开户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,以及个人账户非本人开户的账户,严禁开通非柜面业务。同时,对于虚假代理开户的,严查代理人。“非面对面”等高风险业务,应建立更加严格的客户身份识别制度,如了解、核实客户职业信息,采取一定的交易限制措施。
(责任编辑:开军义)